邓学平:《警方立案罪名确定,李心草案离真相更近了》
据央视新闻消息,云南昆明李心草家属已经收到了警方的立案通知书。通知书显示,昆明市公安局对罗某乾强制猥亵、侮辱一案立案侦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对罗某乾等人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侦查。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发出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则显示,李心草的死亡原因为溺亡。短短几句话,包含了大量的案情信息。
盘龙分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意味着警方认为李心草的死存在外部因素,与他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不过,既然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那么就说明警方依然认定李心草落水是自己跳进去的而非被别人推进去的。因为如果有人故意推李心草入江,那么罪名就应该是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两个罪名最根本的区别是主观动机不同。故意杀人罪要求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或者明知被害人可能死亡却予以放任;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过错主要表现为过失,主观上不追求也不希望被害人死亡,但却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未能预见死亡结果的发生。在法定刑期上,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仅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远低于故意杀人罪。
具体到李心草案,警方可能的逻辑是:李心草虽然属于自主跳江,但其跳江的原因却是他人激发的。比如罗某乾等人之前的共同饮酒、侮辱猥亵或者其他不当行为导致了李心草的情绪失控,从而诱发了跳江。转换成法律表述,就是:罗某乾等人的先行行为将李心草置于危险的人身境地,但后续却未能尽到必要的照看义务,未能有效解除李心草的可能危险,从而导致李心草跳江死亡。
其实,警方之前有关“李心草系醉酒自杀,不涉及刑事案件”的表述本身就存在逻辑漏洞。因为自杀不代表就不存在刑事案件。如果有人不正当的诱发或者激发了自杀行为,那么同样可能涉嫌刑事案件。更重要的是,从时间上看,罗某乾等人在李心草自杀之前还实施了大量行为,而这些行为同样需要进行独立的法律评价。
正因为如此,昆明市公安局还以强制猥亵、侮辱罪对罗某乾进行了立案侦查。由于见诸媒体的仅只是局部而非完整的视频,加之警方也未披露完整、详细的案情信息,因此强制猥亵、侮辱究竟是指哪些行为尚不能确定。如果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就是指李心草家属在网络上披露的压身体、打耳光等行为,那么此前有关当事人所称“是为了帮李心草醒酒”的说法就可能不实。
强制猥亵、侮辱罪,顾名思义可以拆开来进行字面解释。强制,就是在违背对方意志的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实施的行为,具有暴力性和压迫性。猥亵,通常是指以发泄性欲为目的,接触对方身体隐私部位。侮辱主要是指以言语或行为,诋毁、贬损对方的人格尊严,使对方遭受强烈的精神痛苦。根据我国刑法,如果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犯该罪的,刑期将上升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盘龙分局立案侦查的对象是罗某乾等人,昆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对象是罗某乾一人。这说明,除了罗某乾,还有其他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而罗某乾则一人涉嫌两罪,同时被昆明市两级公安机关分别以不同的罪名进行立案侦查。这种做法,在刑事司法实务中较为罕见,表明昆明有关方面对此案进行了高度的司法动员。
刑事立案确定的罪名,是基于公安机关前期初步调查的结果。这两个罪名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是否会发生变化,仍要取决于在案的证据和事实。最终,罗某乾等人是否涉嫌犯罪、涉嫌何种犯罪,还需要由检察院和法院依法进行审查确定。李心草家属作为被害人家属,是本案的控告主体和刑事程序的引发者,有权以各种形式参与本案后期的诉讼过程。相信在办案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本案的真相一定会水落石出,而正义也一定不会再度缺席。
邓学平律师出品 第246期
律师、专栏作者,前资深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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